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阜宁县给力风筒布有限公司
据阜宁县给力风筒布有限公司了解:国家为了保证
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各种传感器进行及时、准确、不间断的监测,确保信息的准备性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管理处罚规定:
1、监测分站、传感器的安装:
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分站、传感器的设计、安装统一由通防队负责,使用单位负责帮助按规定要求搭接控制线。当监测监控系统控制部分出现故障时由施工单位和通防队共同到现场处理。馈电开关闭锁线不准私自拆装,确需拆装时必须通知通防队进行拆装。
各监控传感器在各个工作面需随井下动态日常移动的,必须由当日当班电工(或瓦检员)进行移动,其他人不得挪动传感器和私自管理,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
3、传感器的拆除:
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拆除由通防队进行,缆线、接线盒等一切附件由通防队集中回收管理。
4、需解除闭锁控制的施工地点,由通防队确定,并由专人监督拆闭锁。需拆闭锁线的单位,由通防队和施工单位到现场共同处理。
监测线接口的管理:
5、监测工每周对瓦斯探头进行调整校对(更换)一次,监测线的所有连接口(接线盒、航空插头)由监测工贴上封签,防止其他人乱动。
6、瓦斯监测探头的吊挂:
1)、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及回风巷里瓦斯传感器的悬挂靠近工作面≤10米,距离顶板小于300mm、距帮大于200mm;回风巷外的瓦斯传感器的悬挂向里距风门10—15米,距离顶板小于300mm、距帮大于200mm;悬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切固定牢靠。
2)各煤巷、岩巷掘进头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程》要求悬挂(悬挂在风筒出口对侧,距离掘进头3-5m、距离顶板小于300mm、距帮大于200mm、且顶板牢固的地方),监测线要吊挂整齐,特别是迎头监测线的吊挂,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和挪动前探梁。
二、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
1、
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对于其所负责区域内的监测设备、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一定的罚款。
2、
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否则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3、工作面T1探头的延线,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由使用单位电工负责, T1探头的前段保留200米左右的传感器专用阻燃电缆,工作面每前进150米,由通防队发给使用单位传感器线150米,接入传感器线的后端,传感器线继续前移。延线时由监测组发给专用接线盒,其他接线盒不得使用。前移过程中不得拉断探头线、拉脱接线盒等。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处理。放炮时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结束后放回原监测位置。
4、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风门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拆除,更换风机、开关、电缆、风门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通知通防队,由通防队派监测人员负责摘除、安装,如无故拆除,造成损坏丢失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