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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给力风筒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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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展示
ZYJ压风自救装置

产品说明:

ZYJ压风自救装置--阜宁县给力风筒布有限公司




ZYJ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MT 390-1995  发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1995-09-28发布 1995-10-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压风管道供风的压风自救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

 

GB/T 2626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

GB 5898 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噪声测量法 工程法

GBl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 113 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3 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4 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5 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6 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7 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8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9 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10 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1 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 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

4.1.3 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


     1—气源;2—开关;3—压力表;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

4.1.4 气体压力和流量的测量次数应不少于3次,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量值。

4.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感观法按本标准3.5、3.6、3.7、3.8条的规定检验。

4.3 舒适感检查

在试验系统上,当供气压力为0.7MPa时,距出气口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4.4 供气压力和排气量测定

4.4.1 调整试验系统开关、观察供气压力。

4.4.2 调整装置的阀杆位置,使供气压力分别为0.3,0.5,0.7MPa,测量排气量。

4.5 噪声测定

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0.7MPa时,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水平面内,距其1 m远的3个方位和减压部件上方1 m远处,按GB 5898的规定测量噪声。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产品应按本标准的3.5、3.6、3.7、3.8、3.9条的规定逐台进行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按本标准的3,3、3.5、3.6、3.7、3.8、3.9、3.10、3.11条的规定进行。

5.2.2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c. 正式生产后,因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2.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5.2.3.1 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GB 10111随机抽取试样(抽样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得低于3台。

5.2.3.2 当本标准3.3、3.7、3.10、3.11条的规定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检验进行复试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2.3.3 当本标准的3.5、3.6、3.8、3.9条的规定有两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复试,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和贮存

6 试验系统示意图

 

6.1 标志

 

每套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字迹清晰、耐久,并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

b. 出厂日期和出厂批号;

c. 产品名称、型号和安全标志;

d. 主要参数。

6.2 包装

 

6.2.1 每套装置用塑料袋包装。

6.2.2 装置与其他附件应分别装入包装箱。

6.2.3 包装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有防止箱内产品碰撞的衬垫物;

b. 坚固、牢靠。

6.2.4 每套装置应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中。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6.2.5 包装箱醒目处应注明下列文字、标记,并应清晰、耐久。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发站);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出厂日期;

d. 包装箱尺寸和毛重;

e. “轻放”、“防潮”、“防雨”等标记;

f.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到站)。

阜宁县给力风筒布有限公司刘小明  压风自救装置销售热线:0515-87572261  15366496058 企业网站:www.glftb.com  www.ydft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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